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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浏览量:948   作者:  日期:2009/12/9

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签署、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