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采编人员从事采访活动应遵守哪些规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对报社新闻采编人员从事采访活动的规定分为“形式要件”和“实体规范”两个方面。
所谓“形式要件”,即报社新闻采编人员要从事采访活动必须取得一定资格,持有一定证件。《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报纸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是
“实体规范”方面,《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人新闻采编业务。” 此外,前述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也从新闻记者证的使用、管理角度对新闻采编人员提出了一定要求,如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闻记者证不得用于以下活动:(一)经营性活动;(二)非职务行为;(三)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四)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又如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闻记者证持有者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者向采访对象索取不正当利益。”
近些年来,随着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逐步增强,记者采访的权利义务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每年两会后,总署都会收到一些提案,呼吁通过立法手段对记者采访的权利义务做出全面规范。去年颁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经从记者证管理角度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还不够全面。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就记者资格管理及其权利义务的规范等问题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