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1)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除开立首个账户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外,企业开立、变更和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银行按外汇管理要求和商业惯例直接办理并向外汇局备案,无需经外汇局审批。(2)调整账户限额核定办法,提高限额水平。过去限额的核定仅以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依据,新的核定方法综合考虑收入和支出结构,由以前按收入的50%或80%核定,统一调整为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其初始限额由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调整为50万美元。(3)允许有进口支付需求的企业提前购汇存入外汇账户,更加便利进口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汇安排。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