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实施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监管模式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1、依法设立的以出口为主的生产性企业;
2、企业具有与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相适应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
3、能根据联网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数据;
4、经海关对企业实施联网监管的验收合格;
5、要有厂房,有加工设备和工人。
(二)、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对企业实施联网监管的验收合格证书;
4、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
5、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6、企业上年度加工贸易出口情况的证明材料(报关单复印件或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表);
7、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持以上材料向当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省直厅局申请;
2、初审:当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厅审批,报送单位为县区级的,须抄报所在设区市外经贸部门备案;
3、审批:
(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5)审查和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关于申办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一)、条件:
1、经省厅和海关总署批准实施联网监管的企业;
2、企业经营产品非国家禁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品种。
(二)、提交材料:
1、企业联网监管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附业务范围清单);
2、海关总署同意企业实施联网监管的批复;
3、上一年度(上一核销期)加工贸易出口情况证明材料(报关单或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表);
4、企业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县、区以上企业主管外经贸部门出具,限一年内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5、企业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6、企业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7、企业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的加工贸易,应提交有关配额、许可证明;
8、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的产品的,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
9、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音像制品(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印刷品(报纸、期刊、图书)的,须按有关规定,提供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持以上材料向当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省直厅局申请;
2、初审:当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我厅审批,报送单位为县区级的,须抄报所在设区市外经贸部门备案;
3、审批:收到上述报送材料后:
(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情况较复杂的,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5)审查和决定:我厅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办理时限:自签发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审批收费: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
五、审批依据:
1、国务院国办发[1999]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1999年 4月5 日);
2、外经贸部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 5 月27日 );
3、外经贸部外经贸贸发[2001]594号《关于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0月25日);
4、海关总署令第1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3月19 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