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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出口许可证业务规定

浏览量:855   作者:  日期:2009/12/17

    一、进口许可证申报材料:

   (一)、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联。申请表须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公章;
   
(二)、进口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批准文件(包括进口配额证明,登记证明及其他批文);
   
(三)、配额持有单位(收货人)与进口商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四)、申领单位公函及申领人有效证件;
   
(五)、其他申报材料:
    1
、第一次办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审定证书》(正本复印件);
    2
、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进口许可证延期或更改:
    1
、进口许可证延期或更改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填写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加盖公章,附有关理由说明函,连同原发的进口许可证交回我处;
    2
、许可证延期应提供进口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并附有正当理由说明;
    3
、许可证更改收货人贸易方式商品用途规格型号商品编码,应提供原审批部门的同意更改的文件;
    4
、许可证更改进口商,应提供收货人的更改申请书及收货人与进口商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5
、许可证更改其他各项,应说明更改理由。
   
三、出口许可证申报材料:
    1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联。申请表须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公章;
    2
、出口合同;
    3
、招标出口和有偿使用出口商品,还须出具中标或有偿使用配额证明书。
    
四、出口许可证退证应填写出口许可证退证申请表一式二联并加盖公章,附原许可证正本;
   
五、出口许可证退证后,需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的,按发新证手续办理;
   
六、进出口许可证遗失,应及时向我处及有关部门(海关、公安)挂失备案,并在《国际商报》或《国际经贸消息》上刊登遗失声明,凭以上说明材料到我处办理原证的核销并核发新证;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遗失,应报外经贸部或部EDI中心审批,确认原证未被清关使用方可核发新证。
   
七、进出口许可证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00-1130,下午一般为内部审证。
    
八、进出口许可证受理,在领证单位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经办人员不得拒绝受理,我处经办人员须在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字作为领证单位的领证凭据,领证单位可在三个工作日后领取许可证。

    九、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报材料:
    1
、纺织品被动配额申领批准文件;
    2
、《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3
、《输往协定国家纺织品出口配额签证核销本》。
   
十、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退证应填写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退证申请表,附原许可证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