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已归档信息

我国对报纸刊登有偿新闻有哪些规定?

浏览量:2284   作者:  日期:2009/12/17

我国对报纸刊登有偿新闻有哪些规定?

 

    有偿新闻问题是近年来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同志都建议在规定中对禁止有偿新闻作出明确规定。

    1990年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中没有出现有偿新闻的表述,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主要见于其后的一些文件中,如1993731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以及1997115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颁布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

      修订后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吸收了以往文件的主要内容,其中三条对有偿新闻问题作了系统的规定。新规定第三十九条是对有偿新闻问题的集中规定,该条分为两款;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在其报纸上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同时,在第三十八条规定:报纸刊登广告须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不得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第四十条规定:报纸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还规定了对报纸出版单位刊登有偿新闻的处罚条款,即对此类报纸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参与有偿新闻活动的新闻采编人员个人,除由报纸出版单位进行内部处理外,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注销新闻记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