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畜禽品种,由批准单位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并列入国家的或者地方的畜禽品种志。
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畜禽品种,由批准单位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并列入国家的或者地方的畜禽品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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