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的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人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决定》实施前已经商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决定》实施前参加工;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入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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