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除了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以下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3、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在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产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