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已归档信息

关于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申领临时导游证的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制度

浏览量:1037   作者:  日期:2009/12/21

    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具备下列颁发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国际旅行社向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局颁发临时导游证,

一、颁发条件
(一)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
(二)与一家国际旅行社签订临时聘用合同;
(三)不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二、申请
   
凡符合颁发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国际旅行社向州旅游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临时导游证登记表》,《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内容包括:
(一)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
1
、姓名;
2
、性别;
3
、出生年月;
4
、民族;
5
、学历;
6
、家庭住址(邮编);
7
、联系电话;
8
、身份证号码;
9
、导游语种;
10
2寸正面近照。
(二)由旅行社和发证机关填写的内容
1
、旅行社审核意见;
2
、发证机关审核意见;
3
、临时导游证编号。

三、受理
(一)申请人将按规定填写的 《申请临时导游证登记表》、与旅行社订立的临时聘用合同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备齐后,通过旅行社提交给州旅游局行业管理科;
(二)旅行社须对申请人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决定程序
 
州旅游局在收到旅行社申请颁发临时导游证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对全部材料进行审核:
(一)审核程序
1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齐全;
2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二)决定程序
  
经州旅游局行业管理科按上述程序审核合格后,向省旅游局报送,待省旅游局完成临时导游证制作后发放。

五、时限
  
州旅游局收到省旅游局制作完成的临时导游证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到州旅游局行业管理科领取。

文章来源:梁河县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