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导游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下列颁发条件的人员,均可通过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颁发导游证。
一、颁发条件
(一)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二)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
(三)不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二、申请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凡符合颁发条件的人员,均可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其内容包括:
1、姓名;
2、性别;
3、出生年月;
4、民族;
5、学历;
6、家庭住址(邮编);
7、联系电话;
8、身份证号码;
9、导游语种;
10、导游资格(等级)证号;
11、1寸正面近照。
(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人填写合格的 《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2、《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3、《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4、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机构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5、参加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的合格证书。
6、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备份。
(三)由旅行社和发证机关填写的内容
1、发证性质;
2、旅行社审核意见;
3、发证机关审核意见;
4、导游证编号。
三、受理
(一)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州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即可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受理申请通知书;
(二)申请人须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决定程序
州旅游行业管理科在收到申请人申请颁发导游证材料后五日内,按下列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核:
(一)审核程序
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齐全;
2、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指派两人以上进行核实。
(二)决定程序
经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核合格后,将申请人《申请导游证登记表》报给省旅游局,省旅游局核准后决定予以颁发,并制作导游证寄达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五、时限
州旅游局收到导游证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到州旅游局行业管理科进行领取。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