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
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辖殡仪服务单位申请建立,并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申报材料:
1、同级人民政府向上级民政部门提交同意建立经营性公墓的请示;
2、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3、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
4、国土部门准予征用土地的批文及征地红线图;
5、规划部门的批文及规划蓝线图。
办事程序:
由殡葬服务单位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民政局。
办理时限:30天。
办事结果:报省民政厅批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依据: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