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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审批办事指南

浏览量:1950   作者:  日期:2009/12/30

办事条件: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辖殡仪服务单位申请建立,并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申报材料:

  1、同级人民政府向上级民政部门提交同意建立经营性公墓的请示;

  2、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3、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

  4、国土部门准予征用土地的批文及征地红线图;

  5、规划部门的批文及规划蓝线图。

办事程序:

    由殡葬服务单位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民政局。

  办理时限:30天。

  办事结果:报省民政厅批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依据: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