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县城区畜禽及宠物的活动管理,建设良好的城区卫生环境,预防畜禽及宠物扰民、伤民及引起的人畜交叉感染而危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文明和谐县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将县城区饲养畜禽及宠物管理通告如下:
一、梁河县城区域内饲养畜禽及宠物的,须严格遵照本通告执行。
二、县城规划区内严禁建盖畜禽规模养殖场,沿街主干道两侧禁止饲养畜禽。
三、畜禽养殖户必须规范养殖行为:一是畜禽实行圈养;二是必须实现人畜分离;三是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做好防疫工作;四是畜禽粪污必须采取“截污,建池,还田”方式进行处理,严禁将畜禽粪污随意排放,严禁将畜禽粪便堆放于道路两旁或倒入城市垃圾池(桶);五是病死畜禽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疫情传播。
四、严禁饲养野生动物。
五、饲养宠物必须遵行以下规定:一是圈养或拴养,不得携宠物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畜禽及宠物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二是携宠物出户的,宠物必须束牵引绳,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六、饲养的畜禽及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七、畜禽及宠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拦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八、自本通告发布后,凡违反通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责令责任人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
九、本通告自2021年9月6日00时起执行。
举报电话:6161445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