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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革命】县住建局:“执法+普法”,让文明擦亮城市底色

浏览量:3021   作者:  日期:2022/11/29

文明之城是民心所向、是众望所归、只有良法善策严而有序才能护航文明之城。梁河县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坚持“执法+普法”相结合,以专业“绣花”功夫,主动作为,“揪”出问题,巩固成效,不断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擦亮城市文明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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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路面巡查再“精细”。“执法蓝”充分发挥阵地优势,深入宏兴市场、团结路、广信农贸市场等主要路段、重点区域,紧盯流动摊、乱占道、越门经营、放任宠物、乱晾晒等影响市容行为,开展即劝即清即治、开展动态执法,确保市容乱象动态清零。10月至今,清理流动摊350起,规范越门经营121起,乱占道320余起,乱晾晒22起,乱张贴1881起,查处机动车违停30余辆、捕捉流浪犬8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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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问题难点再“梳理”。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对“抛、洒、滴、漏”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认真对照《云南省深入打好建筑施工工地和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标准,加大巡查和处罚力度,截至目前教育批评、责令现场整改20起、处罚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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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文明素质再“提升”一城之美,在于文明,一城管理,在于细节。执法人员通过对城区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丢烟头等细小不文明行为实施“洁城”行动,开展“倡文明、扫陋习”专项执法,引导市民时刻把文明镌刻在心中。10月以来现场教育34次,处罚2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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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有“法”,城市更美,让城市文明之花绚烂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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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法规:

01

   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如有违反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县城建成区各种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或者划定停车点停放,严禁在非指定地点乱停乱放。如有违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处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03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碎玻璃、塑料瓶、易拉罐、包装袋等行为:依据《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处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04

   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等行为:依据《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擅自占道经营等行为:依据《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葫芦丝之乡梁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