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河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有关内容作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印发时间:
2023年1月30日梁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新修订的《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河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梁政规〔2023〕1号)在全县范围内公开印发。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
2019年我县在实施殡葬改革工作前,人民群众受传统殡葬思想的影响,大家讲究“落叶归根、入土为安”的理念根深蒂固,梁河县乱埋乱葬、修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占用耕地、林地等现象严重,一些风景旅游区、群众休闲场所、甚至于村寨里面随处可见坟墓,占用了大量土地,浪费了大量的自然资源,已经形成了死人与活人争地之势,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居住环境。重殓厚葬之风盛行,丧事讲究大操大办,盲目攀比,铺张浪费,劳民伤财,加重了群众经济负担;在过去包括在县城乡镇临街道、公共场所违规治丧,搭帐篷、摆灵堂、办道场、鼓乐齐奏、鞭炮齐鸣现象严重,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个别家庭治丧仪式繁琐,并带有很多迷信、庸俗程序,影响市容市貌,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背道而驰,不宜提倡。滥用祭祀用品,污染环境,而且传统祭祀易引发火灾,毁坏山林,破坏森林资源,影响生态环境。
殡葬改革工作是一件涉及我县社会民生问题的大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次移风易俗的重大社会改革,也是一项落实上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其维护的是逝者尊严和公共利益,其执行的目的是革除殡葬旧俗陋习、树立倡导殡葬新风,全面实行火葬是殡葬改革的主要方向,实行火葬不但有利于移风易俗,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更重要的是能大大地节约群众开支、节约劳力、节约土地资源、节约木材、减少污染,有利于公共卫生和人民的健康。推行殡葬改革,破除陋习,树立新风,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梁河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于2020年5月29日正式行文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县殡葬改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因《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有部分条款内容与社会快速发展不相适应,加上近年来殡葬改革工作出现新情况、新变化,对此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组织相关部门对现行的《实施细则》进行了部分修订,《实施细则》在修订过程中,按规范性文件有关程序先由县民政局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然后面向全县各乡镇、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发出了征求意见稿,共有78个单位反馈了意见;2022年3月11日县政府召集各乡镇召开梁河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研讨会,再次对《梁河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修改后的内容听取各乡镇意见,县民政局根据几次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以及书面征求到的建议,形成了暂行稿;同时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的要求,2022年4月2日,梁河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梁河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专家论证会议,邀请了15个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修改《梁河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论证,参会人员结合部门职责提出了完善意见,会议现场采纳了4条意见,同时请人社局、司法局、发改局、公安局会后结合部门职责对相关条款提出书面意见,在反馈意见中公安局无意见,人社局、发改局无实质性内容,不予采纳。现在《梁河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稿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备案。
三、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德宏州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梁河县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六十八条,主要分为十四个方面的内容。
《实施细则》就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行为提出了总体要求。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是以国家、省、州有关法规、文件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了我县特殊的地理位置、经济状况、风土人情和民族习俗,结合实际情况而修订的。明确了殡葬管理应坚持便民惠民、公益性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实行统一火化、集中安丧、倡导节地生态安葬,破除传统的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一)火化对象及范围:
范围:梁河全县范围于2020年按德宏州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的《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火葬区实行遗体火化的通告》执行,全面杜绝散埋乱葬和骨灰装棺土葬现象。
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尊重国家规定的10个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的丧葬习俗,不按本民族丧葬习俗安葬的,需按本实施细则其他条款执行;但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捐献供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凭科研、教学单位出具的证明)允许不予火化。
(二)《实施细则》对殡葬设施建设与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规定了县城规划区内的殡葬设施由县民政局统一管理;乡村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负责管理。
我县于2021年1月1日已全部实行火葬区,目前已没有非火葬区和火葬区范围之分,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已做了更改。
对墓穴占地面积做了修订:公墓骨灰墓穴无论单双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高度低于80厘米,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40厘米;立体安葬(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0.25平方米/格。
对建造墓穴、预售(租)或炒买炒卖墓穴作出了严格规定:公墓管理实行“墓位实名制”,严禁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严禁在公墓内修建活人墓。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殡仪馆(火化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及医院、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安排墓穴,并向认购墓穴者发放墓穴证书,墓穴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墓穴证由民政部门监制,由公墓管理主体单位发放并管理。
(三)禁葬区范围:公墓选址必须符合《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但是,下列范围内的荒山、瘠地不得建立公墓:
1.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2.水库、湖泊、河流附近;
3.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他干线公路两侧。
(四)《实施细则》就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1.遗体处理:明确规定了全县辖区内公民死亡后,必须实行火化,遗体运送必须凭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使用专用车辆,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禁止使用医疗机构120急救车或救护车接运遗体。特殊情况要求将遗体运往异地的,须经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2.明确规定了涉及公安机关案件、事件等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捐献遗体供教学、科研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明确规定了无人认领尸体相关处理办法: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殡仪馆可以凭死亡证明、移交遗体的公安机关同意火化确认书,按相关礼仪和程序火化遗体,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4.丧事活动管理:一是禁止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销售丧葬用品和开展有偿殡仪服务活动;医疗机构不得将太平间出租或外包给未经批准的殡仪服务机构。二是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严禁占用家庭院落以外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严禁沿街游丧燃放鞭炮,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城区内悼念治丧地点、出殡时间和线路须由丧属提前向所在社区报告,再由社区报告所在乡镇审核方可进行。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及社会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引导城乡居民就近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办理丧事活动,禁止无序治丧活动,提倡统一到规定地点办理丧事活动。明确规定了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占道搭设灵棚办理丧事活动。
明确规定了殡葬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搞好安全、卫生工作,办理好丧主委托的祭奠、安葬等殡葬服务事宜。
(四)惠民政策的补助。
1.明确规定了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州属驻梁河各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官兵死亡后,按规定火化且骨灰按管理规范进入公墓安葬的,丧属按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明确规定了没有享受国家规定丧葬抚恤政策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火化并进入公益性骨灰公墓或经营性骨灰公墓安葬的,给予3000元补助;遗体火化后,在公墓区采取立体安葬或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撒葬、平地深埋不留墓碑等节地生态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全县区域内特困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死亡遗体火化后给予1000元补助。
3.明确规定了因城建、交通、水利、学校、旅游、工业和其他项目开发需要搬迁坟墓,进入公墓安葬的,每搬迁一座坟墓,除征地补偿等情况外,给予每座1000元奖励,未进入公墓的,按相关禁葬区管理规定迁坟。
4.《实施办法》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规定了:县民政、公安、司法、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县辖区范围的殡葬服务机构实行年度审查,向负责审批的县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包括审批登记信息、提供殡葬服务产品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违法违规受处罚情况等。
明确规定了:对经营性骨灰公墓和乡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实行年审制。经营性骨灰公墓和乡级中心骨灰公墓由县民政局监管;村级骨灰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管,报县民政备案。
在责任追究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司法、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草原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兴建殡葬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明确规定了:殡葬服务机构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规定的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服务等乱收费行为。
明确规定了丧主在殡葬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各项殡葬法规,并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提出了更高要求,凡是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一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办法》就附则中涉及的特殊群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革命烈士,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明确了中央、省、州驻梁河各单位及个人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