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梁河县防火期严防2023年度森林草原火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火期: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3月1日至4月30日为高火险期。防火区:全县除县城城区森林、草原以外的所有森林、草原、林区、草原区及其林缘、草原缘100米范围内。
二、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火区从事上坟烧香烧纸、吸烟、野炊、生火取暖、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火区从事烧蔗地、秸秆,烧田埂、地埂,炼山造林、烧灰积肥、烧山放牧等一切野外生产性用火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作业等其他一切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五)自然保护区、城市面山、重点防火区域一律实行封山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六)在防火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森林草原防火相关规定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禁止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发生。
违反上述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或野外违规用火,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报告。由熟悉山情、林情并有扑火经验的指挥员,就近组织力量扑救,把森林草原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严禁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上山扑火;严禁未经培训的领导直接指挥扑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无扑火经验的干部群众直接扑打明火,严禁林区群众自发上山扑火。
四、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严格按照“三线”“四个责任人”的规定强化责任,明确分工,全面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联防联控机制;动员号召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加大森林草原防火的宣传力度,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做到“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要进一步建立火险隐患排查机制、问责机制、加强督查,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做到严防死守。因失职、渎职、瞒报、谎报、迟报、责任落实不到位、火源管控不严格、组织不得力、扑救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森林火灾、人员伤亡事故的,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梁河县人民政府 县长:何胜富
2023年2月28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