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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农作物秸秆禁、限烧通告政策解读

浏览量:6464   作者:  日期:2023/4/24

日前,梁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划定农作物秸秆禁、限烧通告》。为便于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文件内容,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依据

为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德宏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尽快划定农作物秸秆禁、限烧管控区的函》和《德宏州贯彻落实云南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第10云南省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盲目乐观,部分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下降整改任务涉及秸秆焚烧区划定的事项。划定梁河县农作物秸秆禁、限烧管控区,能进一步改善城乡空气环境质量,防止秸秆露天焚烧导致空气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

二、文件制定依据说明

该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目标任务

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禁、限烧区范围和限烧时间。

四、处罚依据

依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之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依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经以上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清运处理,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及综合利用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