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州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改善城乡空气环境质量,防止秸秆露天焚烧导致空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梁河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梁河县关于划定农作物秸秆禁、限烧管控区的通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德宏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尽快划定农作物秸秆禁、限烧管控区的函》和《德宏州贯彻落实云南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第10项“云南省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盲目乐观,部分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下降”整改任务涉及秸秆焚烧区划定的事项。县农业农村局起草划定草案、并征求了各乡镇、部门意见,召开论证等工作。
二、主要内容和核心问题
(一)禁止露天焚烧的农作物秸秆种类。包括水稻、甘蔗、玉米、烤烟、油菜、小麦、豆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田间地头杂草、枯枝落叶等。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还田政策,鼓励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基料化综合利用,大幅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
(二)禁限烧区范围。禁烧区域包含梁河县南甸坝、萝卜坝、勐养坝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区域和腾陇、芒梁高速公路沿线。禁烧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限烧区域为梁河县域内除禁烧区以外所有区域。限烧时间为本年3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管控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巡查检查指导服务,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职责,坚决遏制在禁烧区、限烧时间内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林草、交通、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开展执法。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之规定,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并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及综合利用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严肃追责。
三、执行时间
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