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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防火区的通告

浏览量:3065   作者:  日期:2023/12/6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梁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际,特划定梁河县2024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防火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全县自2023年12月1日起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至2024年6月15日结束。其中,2024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

全县除县城城区森林、草原以外的所有森林、草原、林区、草原区及其林缘、草原缘100米范围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火区从事上坟烧香烧纸、吸烟、野炊、生火取暖、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火区从事烧蔗地、秸秆,烧田埂、地埂,炼山造林、烧灰积肥、烧山放牧等一切野外生产性用火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作业等其他一切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五)自然保护区、城市面山、重点防火区域一律实行封山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六)在防火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森林草原防火相关规定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禁止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发生。

违反上述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各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防灭火责任机制,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结合落实林长制压实第一责任人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防灭火队伍要做好应急处置战备。各乡镇、各部门要强化防火宣传,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大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力度,全力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一旦发现火情,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