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务动态

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建立旅游不文明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

浏览量:2885   作者:  日期:2024/5/29

为切实加强对不文明旅游行为的警示和教育,倡导文明旅游,营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树立良好的城市文明旅游形象,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旅游不文明信息通报机制如下

一、通报信息范围

梁河县居民在旅游活动中及来梁河县开展旅游活动的游客有以下不文明行为的:
(一)一般不文明行为。违反《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或《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并不听劝阻,对社会环境、旅游秩序或其他游客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严重不文明行为。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1、扰乱公共汽车、火车、船舶、飞机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2、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4、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5、参与赌博、色情、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

6、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

7、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二、不文明信息的收集
(一)媒体曝光。县内外媒体曝光的梁河县居民旅游不文明信息及县内媒体曝光的游客在梁河县旅游的不文明信息。
(二)企业报送。各旅游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现旅游不文明信息可随时报送。
三、通报范围及方式
(一)通报范围。旅游不文明信息经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核实后,向全县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文旅场所进行行业内通报;严重型旅游不文明信息向全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进行行业内通报的同时,向上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二)通报方式。通过内部邮件形式进行通报。
四、通报信息的应用
(一)对于一般旅游不文明信息当事人,相关旅游企业要高度关注,在向其提供旅游服务时要加强文明宣传教育和引导,并对其旅游活动加强监督。

(二)对于严重旅游不文明当事人,相关旅游企业可以拒绝向其提供服务。

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526日    

文章来源: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