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是乌头类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已被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有中毒的风险。
二、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学校(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旅游景区供餐单位、敬老院等食堂及婚丧宴请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
五、全县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要发挥带头作用,严格落实《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和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NO.21)要求,不参与聚众邀约食用罂粟壳(籽、苗)等毒品原植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及自制泡酒等食物,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一经发现本单位干部职工聚众邀约食用此类食物的要立即报告县政府食安办,县政府食安办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县纪委监委、组织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全县各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含有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膳食、泡酒等行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广泛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方面知识的宣传。
七、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在进入秋冬季之前,做好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特别提醒:若误食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出现口舌、四肢或全身发麻、恶心、呕吐、烦躁不安甚至昏迷、面色苍白、心慌气短、心率减慢或紊乱、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或缩小、复视并出现幻觉等中毒症状,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将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全县各部门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若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及时向卫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梁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