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中央、省、州驻梁河各单位:
现将《梁河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发你们,请你们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河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严格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及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促进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构建科学高效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任务
1.加强源头管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房建工程、物业小区、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就地利用;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就地利用;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非物业管理区域、经营区域、公共场所等零星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压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2.实行分类处理。对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实施分类贮存、处理,因地制宜明确相应处理路径。做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垃圾属性,做好施工现场分类收集和规范贮存。工程渣土、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宜按金属、木材、塑料、其他等分类收集贮存,优先用于生产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居民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区域等零星装饰装修垃圾,由属地乡镇(街道)、物业服务(产权或使用)单位负责,合理设置临时堆放区域并做好围挡、遮盖等管理工作;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未经核准的企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无法利用的,应当进入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
3.严格处理备案。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住建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产权或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区域和零星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的管理,乡镇(街道)应加强辖区零星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的日常巡查监督,做好台账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指导。
4.严格处置核准。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时向社会公示处置核准信息。
5.运输核准。县住建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及时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息。
6.车辆管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照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等相应成分类别分类装载出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厢采用密闭方式,车厢底部采取防渗措施,运输车辆保持外观整洁、标志齐全,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不得沿途遗撒、泄漏,驶离场地时车身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排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7.运输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与运输单位签订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至未经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处置场所。运输时间和路线的确定,应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并避开上下班、上学放学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
8.处置设施建设。县住建、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提出建筑垃圾和利用处置场所设施建设用地措施,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研究,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符合临时用地申请条件的,采用临时用地予以保障,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9.建设监管平台。依托城市运管服平台,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逐步建立全县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及时公布建筑垃圾产生位置、种类、数量、运输、处置、再生产品等信息,将源头排放、审批备案、运输企业及车辆、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厂、违规失信等基本信息纳入平台监管,实现建筑垃圾治理调度、信息公开、监管执法智慧化管理。
10.严格执法查处。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加强对源头减量、车辆运输、利用处置的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无证运输、随意倾倒、私自排放、违法改装、非法消纳等行为,确保建筑垃圾安全规范处置。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把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充实专职管理力量,研究制定各项配套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多举措推进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大力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土地等方面予以支持,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推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更新,支持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将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在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的前提下,支持选用建设用地等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设施,最大限度保障临时贮存设施用地。
(三)加强联合执法。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等环节,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维护城市整洁的环境,有效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普及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政策法规和资源化利用常识,推广建筑垃圾治理有关典型经验做法,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曝光,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形成全社会齐抓共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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