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梁政规〔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中央、省、州驻梁河各单位:

现将《梁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梁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成果,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根据《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梁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处理农村污水的氧化塘、人工湿地、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中国罐等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农户自建家用化粪池、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除外)。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按属地原则、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四条 通过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的实施,达到以下目标:

(一)有效削减村庄污染负荷,使村庄环境大幅度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明显提升。

(二)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河流水体起到积极的保护作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三)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逐步形成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负责梁河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技术指导、水质监督性监测及参与考核评估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和资金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定采用的管理模式、统筹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管和评估考核工作。

第七条 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内容及固定资产应当移交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

第八条 各村民委员会(社区)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有效运行。

各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本村(社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维护负总责,组织研究决定运行维护管理的各项事务、设施管理人员的人选和补贴,定期组织检查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落实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补助和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并实施,配合好上级对本村(社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检查和评估考核。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九条 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可根据各乡镇实际选择专业公司或者自行维护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方式对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进行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应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小组,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各村(社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并建立运行检查台账,及时监督指导各村委会(社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落实一名责任心较强,懂设施管理的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按照操作规程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村民委员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杜绝出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间歇性运行、不运行或闲置等现象。

第十二条 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将污水处理设施概况、管理制度、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规程,责任人员、管理人员等内容在适当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管理人员(专业公司)应按照操作规程,对本村(社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入户收集池、沉淀池(集水井)、检查井、管网,格栅、沉砂池、调节池、厌氧池、人工湿地、一体化设备、中国罐等设施,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

(一)每月按照操作规程对格栅、检查井、井盖、管道进行清渣1次,保持正常功能;雨季期间应加大检查频次。

(二)不定期按照操作规程清理生化池中的杂草、沉积物;每隔一段时间,对氧化塘中的植物进行合理修剪、清理。

(三)每半年按照操作规程对调节池清淤一次,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每年对厌氧池、耗氧池清淤一次,防止污泥淤积,对人工湿地植物需保持合适的密度,并应合理修剪、清理。

(四)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定期、不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确保机电设备正常运行。发现设施损坏不能维修的应及时向村委会(社区)报告并提出维修意见。

(五)负责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被盗。

(六)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

(一)工程项目设施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结算书、审计报告和移交记录。

(二)污水处理设施的说明书、维护手册(一体化设备、中国罐),工程项目竣工图纸。

(三)各种规章制度、技术文件,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年度检修记录、运行维护记录等。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专项经费。

(一)采取“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建立收费制度,积极筹措资金,结合各村实际制定村规民约,以一事一议方式收取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二)积极争取财政资金补助、乡镇人民政府整合资金补助、村组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

(三)采取公益性岗位维护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四)县财政局应将农村污水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结合乡镇实际管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统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实行“谁受益、谁担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破坏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第十八条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

(一)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纳入年内综合目标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管理维护人员落实、台账建立、检查运行维护、正常运行率等情况。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行政村(社区)污水治理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因管理不善,造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机电设备(包括电动机、水泵、风机、太阳能等)被盗或者受到破坏的,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补齐或更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2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1日。

梁河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