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政发〔20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了搞好我县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确保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的顺利完成。现将《梁河县退耕还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02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河县退耕还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培育、保护和合理利 用森林资源,加强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 善环境的功能,促进经济发展,稳步做好我县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退耕还林还草的采种育苗、牧 草种子繁育、造林、新造林地护管、粮食供应、资金补助结算、 综合开发利用及其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退耕还林还草后地林(草)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退耕还林还草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 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稳步推进的原则,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的领 导、组织、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退耕还林还草 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抽调得力的专职人员(3—5人)负责退耕还林还草的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扶持农户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户退耕一 亩,在一段年限内(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每年补 助原粮300市斤,现金(医疗、教育费)20元,并一次性补助种苗费50元。
第七条 鼓励造林专业户、农户、联户、社会团体、县直各企 事业单位等以承包方式参与退耕还林。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依法核发林(草)地权属证书,50年不变。属产业开发的龙头企业要给予扶持和支持。
第八条 鼓励林业、农业和畜牧科技研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退耕还林还草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产业开发科技含量。
第九条 在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退耕地及还林还草地管理
第十条 退耕地按国家规定的国土详查数据,本县范围内属国 有林部分全部,逐步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属集体林在1998年9月后毁林开垦的耕地也要退耕还林。
在保证退耕农户基本生活和自愿退耕的前提下,以下耕地可定为退耕还林还草地:
(一)25度以上,承包经营的坡耕地;
(二)明确权属的25度以上的固定轮耕地(或轮歇地);
(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经省级退耕还林主管部门特别审查的耕地。
第十一条 退耕还林还草地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原有合法证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签订退耕还林还草承包经营合同,依法纳入林(草)地管理。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还草地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护林范围统一 管理。承包单位和个人负责林(草)管护,订立护林公约,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 种苗供应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还草中的林木种苗管理由县林业局负责, 牧草种管理由县畜牧局负责。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种苗基地建设,发挥现有中心苗圃的作用,确保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的种苗供应。
第十四条 为确保林木(草)种苗质量,退耕还林还草使用的种苗必须是达到国家标准的良种壮苗。
第十五条 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所用种苗,按照“因地制宜,适 地适树”的要求,全县生态林以滇皂荚、西南桦、竹子、秃杉为主要树种。
第四章 补助粮食供应
第十六条 县粮食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供应工作的 具体实施、监管,合理组织粮源,保证补助粮食供应到退耕农户。
第十七条 粮食供应工作的组织。
(一)退耕农户凭云南省人民政府统一 印制的《云南省以粮 代赈退耕还林(草)粮食供应证》到县粮食局指定供应点提粮,当年退耕补助的粮食必须于次年2月底以前提完,过期作废。
(二)县粮食部门,凭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有效 验收签章,按补助标准,向退耕农户发放粮食,不允许把粮食折 算成现金兑付给农民,并填制《云南省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供粮登记表》。
(三)粮食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收购网点,本着就地就近,
减少环节,保质保量,品种对路,价格合理,降低费用,优质服务的原则,保证补助食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到退耕农户。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行逐级报账制,退耕还林还草 任务完成后,由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自检自查,上报州级复查,再由省级组织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根据退耕户签订的“退耕还林还草承包经营合同 书”,由县、州、省三级分别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 对退耕农户退耕还林还草地块的当年造林(草)成活、管护及保 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验收合格后,登记造册,由验收人签 字,县退耕办公室在《云南省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粮食供应 证》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方可凭证到粮食部门领取粮食补助,由 林业部门兑付医疗、教育等现金补助费。县级补助粮食和现金后,逐级向上报账。
第二十条 对退耕还林还草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地块,退耕农户 必须进行补植补种,直到验收合格后,才兑付当年或下年度的相关的各项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退耕还林承包户的验收标准。
(一)当年度造林成活率必须在90%以上。
(二)次年造林保存率要在85%以上。
(三)生态林每亩初植密度须在100株以上,竹子35丛以上。
(四)新造林地无明显人、畜破坏,管护人员措施落实到
位,无林粮间种及复耕现象。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退耕还林还草,以粮代赈的资金来源:中央财 政专项资金,省地方财政配套专项资金,社会团赞助,银行贷款,多种经济成分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对退耕还林还草农户的粮食补助费、运输、 医疗教育现金补助费,报账结算后,按财政管理体制,逐级下拨。
第二十四条 退耕还林还草,以粮代赈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结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挤占、挪用、串用截留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所需的作业统计、论证、检查验收、技术培 训、资料建档及退耕办公室必需的业务活动经费等,由县政财列入年度预算,给予补助。
第七章 信息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掌握退耕还林还草坡耕地的现状及其变化,评 定退耕还林还草成效,县退耕还林办公室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实行统一的技术标准,明确职责,专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退耕还林还草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本地农业近期土地调查资料,坡耕地的详查图、表、
数据;
(二)国有、集体林地的近期专业调查资料;
(三)退耕还林还草的调查设计资料;
(四)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规划、方案及年度作业设计等文件资料;
(五)退耕坡耕地还林(草)消长、变化统计资料;
(六)各种经验总结或专题调查、科研、经营研究资料;
(七)土地林地权属资料,包括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四荒”地开发利用合同、林(草)地权属证书;
(八)其他有关图面、文字、数据资料,退耕还林还草验收单,实行补偿的原始凭证等。
第八章 相关政策及责任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工作要坚持七个结合。 一是坚持政策引 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二是坚持退耕还林与治山治水,恢复生态 相结合;三是坚持退耕还林与农田基本建设相结合;四是坚持退耕还林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民增收致富及区域经济发展相结 合;五是坚持退耕还林与脱贫攻坚、异地搬迁相结合;六是坚持 退耕还林与农村能源建设相结合;七是坚持退耕还林与教育、文化、科技下乡相结合。
第三十条 退耕后营造的林(草)资产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但不得将林(草)地改为非林(草)地。在坚持林(草)地所有 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依法有偿出让使用权,由县林业、畜牧等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三十一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林 木(草)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草)的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毁坏有争议的林(草)。
第三十二条 对擅自在退耕还林还草地块上毁坏林(草)复垦 的单位及退耕农户,要依法追究法律和承包合同规定的有关经济 责任,并负责赔偿国家、省、州、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 可得利益损失,收回注销农户《云南省以粮代赈退耕还林粮食供应证》,退赔国家所供的全部粮食。
第三十三条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可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