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政办发〔2007〕17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梁河县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河县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食药监局《关于深入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 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 〔2005〕134号)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06〕162号)的要求,县人民政府 决定在全县各乡镇、村聘任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并建立培训、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是我县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聘请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搜集、反映农村食品药品信息和协助、配合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聘任的从事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
第二章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聘任
第四条 乡镇设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村委会设食品药品信息员。协管员、信息员由县食药监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选拔、考察、审核确定。
第五条 协管员、信息员的选拔条件:
(一)协管员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有一定宣讲、 写作、协调能力的在职乡镇干部。信息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 度,身体健康,具有一定宣讲能力的乡村干部、乡村医生或计生宣传员。
(二)热心食品药品监管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遵纪守法,组织性纪律性强,坚持原则,品行端正。
第六条 每个乡镇聘任领财政工资的义务协管员1-2名,每个 村委会聘任1名信息员。信息员每人每月津贴标准为50-100元,年底考核后一次性兑付。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任期3年,根据个人 工作能力和表现,可连聘连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任,并发聘任书。如协管员、信息员工作变动的,应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三章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职责
第八条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接受县食品安全 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负责。
第九条 协管员、信息员要宣传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宣传国家关于食品药品监管的方针政策,宣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使本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个人)的知晓率达到100%。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委托,有权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使用的单位(个人)和城乡集贸市场出售的食品、药品(中药材)、 医疗器械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县食药监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要全面掌握本辖区 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并建立档案。积极协助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整顿农村食品药品市场。
第十二条 每季度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一次,(协管员主要负责乡(镇) 政府所在地)并有记录(附表1)。每月对集贸市场监督检查二次,并有记录(附表2)。
第十三条 当遇突发事件时,应在发现或收到报告后及时向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保护好现场和救治工作。
第十四条 协管员、信息员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及农村红白喜事宴席的监督管理,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负责对信息员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信息员应于次月1日前上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协管员收集和汇总后,于次月3日前向当地乡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 及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月工作情况。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第四章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考核、聘任、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 管员、信息员的个人档案,如实记载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培训、考核情况。
第十八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 定期地进行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和督促考核。
第十九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发放协管员、信息员的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奖惩
第二十条 为促进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评选一次 优秀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在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履 职不到位,给予扣发津贴,对于屡教不改的,由食药监部门取消其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严禁受聘的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 利用其身份实施有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声誉的活动, 一经查实将撤销其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协管员、信息员的考核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定(附表3)。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梁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梁政办发〔2007〕17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梁河县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河县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农村 食品药品市场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 品管理法》、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 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 〔2005〕134号)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06〕162号)的要求,县人民政府 决定在全县各乡镇、村聘任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并建立培训、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是我县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聘请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搜集、反映农村食品药品信息和协助、配合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聘任的从事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
第二章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聘任
第四条 乡镇设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村委会设食品药品信息员。协管员、信息员由县食药监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选拔、考察、审核确定。
第五条 协管员、信息员的选拔条件:
(一)协管员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有一定宣讲、 写作、协调能力的在职乡镇干部。信息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 度,身体健康,具有一定宣讲能力的乡村干部、乡村医生或计生宣传员。
(二)热心食品药品监管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坚持原则,品行端正。
第六条 每个乡镇聘任领财政工资的义务协管员1-2名,每个 村委会聘任1名信息员。信息员每人每月津贴标准为50-100元,年底考核后一次性兑付。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任期3年,根据个人 工作能力和表现,可连聘连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任,并发聘任书。如协管员、信息员工作变动的,应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三章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职责
第八条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接受县食品安全 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负责。
第九条 协管员、信息员要宣传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宣传国家关于食品药品监管的方针政策,宣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使本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个人)的知晓率达到100%。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委托,有权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使用的单位(个人)和城乡集贸市场出售的食品、药品(中药材)、 医疗器械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县食药监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要全面掌握本辖区 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并建立档案。积极协助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整顿农村食品药品市场。
第十二条 每季度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一次,(协管员主要负责乡(镇) 政府所在地)并有记录(附表1)。每月对集贸市场监督检查二次,并有记录(附表2)。
第十三条 当遇突发事件时,应在发现或收到报告后及时向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保护好现场和救治工作。
第十四条 协管员、信息员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及农村红白喜
事宴席的监督管理,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负责对信息员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信息员应于次月1日前上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协管员收集和汇总后,于次月3日前向当地乡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 及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月工作情况。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第四章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考核、聘任、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 管员、信息员的个人档案,如实记载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培训、考核情况。
第十八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 定期地进行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和督促考核。
第十九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发放协管员、
信息员的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奖惩
第二十条 为促进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评选一次 优秀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在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履 职不到位,给予扣发津贴,对于屡教不改的,由食药监部门取消其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严禁受聘的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 利用其身份实施有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声誉的活动, 一经查实将撤销其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协管员、信息员的考核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
评定(附表3)。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梁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1
现场监督检查记录
|
被检查单位(人): 地址: 单位负责人: 电话: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类别: 检查发现的问题:
|
|
处理意见:
被检查人: 检查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二份。被检查人、检查人签字后各持一份。
附表2
现场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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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名称: 地 址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类别: 1.检查畜禽鲜摊点 2.检查食品经营摊点 3.检查餐饮摊点 4.检查蔬菜摊点 5.检查熟肉摊点 6.检查药品、医疗器械违法销售摊点 个。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处理意见: 市场管理人员: 被检查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表3
梁河县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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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指标 |
考核内容和要求 |
分值 |
评分标准及考核办法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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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培训 (10分) |
1.能自觉学习和熟悉有关食品、药品 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
5 |
查阅学习笔记,无学习笔记扣 2分;笔记内容不完整扣1分现场提问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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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积极参加有关食品、药品相关知 识的会议、培训和学习。 |
5 |
查阅会议、学习记录,不参加 一 次扣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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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 教育 (15分) |
3.积极宣传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法及食品药品专业知识,使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的知晓率达到100% |
15 |
查阅宣传记录,无宣传记录的 扣2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有关食品药品法律、法规 及专业知识知晓率低十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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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 落实 情况 (75分) |
4.能准确掌握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并建立档案。 |
15 |
对本辖区内的情况不熟悉的扣7分,查阅档案及相关资 料,未建立档案扣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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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季度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医 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 检查一次以上,并有记录(附表1)。 每月对集贸市场监督检查二次以上, 并有记录(附表2) |
15 |
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少监管检 查一次扣分,扣完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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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能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 本辖区内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 |
10 |
无故不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 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一次 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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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能及时报告 食药监部门。并能积极协助相关部门 对案件的查处工作。 |
10 |
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食药监部门的一次扣2 分;不积极协助和配合对案件查处工作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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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能积极参与食药监管部门开展整顿 农村食品药品市场和学校食堂、农村 红白喜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
10 |
查阅资料、记录,不能积极协助和配合的扣3分;监管不到位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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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全年药品、医疗器械案件、食品中毒事件比上年有所下降。 |
5 |
查阅资料、记录,案件和事故 比上年有所上升的扣2分:发生重大食药事故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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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当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在发现或收 到报告后及时向乡镇政府和县市食药监部门报告。 |
5 |
未及时报告扣3分。漏报、瞒报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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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按时上报相关工作情况和信息。 |
5 |
迟报、漏报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