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 (试行)

梁政办发〔2007〕17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梁河县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河县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食药监局《关于深入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 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 〔2005〕134号)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06〕162号)的要求,县人民政府 决定在全县各乡镇、村聘任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并建立培训、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是我县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聘请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搜集、反映农村食品药品信息和协助、配合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聘任的从事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

 

第二章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聘任

 

第四条 乡镇设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村委会设食品药品信息员。协管员、信息员由县食药监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选拔、考察、审核确定。

第五条 协管员、信息员的选拔条件:

(一)协管员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有一定宣讲、 写作、协调能力的在职乡镇干部。信息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  度,身体健康,具有一定宣讲能力的乡村干部、乡村医生或计生宣传员。

(二)热心食品药品监管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遵纪守法,组织性纪律性强,坚持原则,品行端正。

第六条 每个乡镇聘任领财政工资的义务协管员1-2名,每个 村委会聘任1名信息员。信息员每人每月津贴标准为50-100元,年底考核后一次性兑付。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任期3年,根据个人 工作能力和表现,可连聘连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任,并发聘任书。如协管员、信息员工作变动的,应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三章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职责

 

第八条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接受县食品安全 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负责。

第九条 协管员、信息员要宣传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宣传国家关于食品药品监管的方针政策,宣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使本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个人)的知晓率达到100%。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委托,有权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使用的单位(个人)和城乡集贸市场出售的食品、药品(中药材)、 医疗器械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县食药监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要全面掌握本辖区  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并建立档案。积极协助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整顿农村食品药品市场。

第十二条 每季度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一次,(协管员主要负责乡(镇)   政府所在地)并有记录(附表1)。每月对集贸市场监督检查二次,并有记录(附表2)。

第十三条 当遇突发事件时,应在发现或收到报告后及时向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保护好现场和救治工作。

第十四条 协管员、信息员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及农村红白喜事宴席的监督管理,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负责对信息员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信息员应于次月1日前上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协管员收集和汇总后,于次月3日前向当地乡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 及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月工作情况。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第四章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考核、聘任、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 管员、信息员的个人档案,如实记载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培训、考核情况。

第十八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 定期地进行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和督促考核。

第十九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发放协管员、信息员的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奖惩

 

第二十条 为促进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评选一次 优秀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在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履 职不到位,给予扣发津贴,对于屡教不改的,由食药监部门取消其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严禁受聘的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 利用其身份实施有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声誉的活动, 一经查实将撤销其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协管员、信息员的考核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定(附表3)。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梁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梁政办发〔2007〕176 号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梁河县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河县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农村 食品药品市场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 品管理法》、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 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 2005〕134号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06〕162号的要求,县人民政府 决定在全县各乡镇、村聘任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并建立培训、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是我县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聘请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搜集、反映农村食品药品信息和协助、配合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聘任的从事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

 

第二章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聘任

 

第四条 乡镇设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村委会设食品药品信息员。协管员、信息员由县食药监部门会同当地乡人民政府选拔、考察、审核确定。

第五条 协管员、信息员的选拔条件:

协管员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有一定宣讲、 写作、协调能力的在职乡镇干部。信息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  度,身体健康,具有一定宣讲能力的乡村干部、乡村医生或计生宣传员。

热心食品药品监管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坚持原则,品行端正。

第六条 每个乡镇聘任领财政工资的义务协管员1-2名,每个 村委会聘任1名信息员。信息员每人每月津贴标准为50-100元,年底考核后一次性兑付。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任期3年,根据个人 工作能力和表现,可连聘连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任,并发聘任书。如协管员、信息员工作变动的,应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三章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职责

 

第八条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接受县食品安全 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负责。

第九条 协管员、信息员要宣传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宣传国家关于食品药品监管的方针政策,宣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使本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个人的知晓率达到100%。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委托,有权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使用的单位个人和城乡集贸市场出售的食品、药品中药材 医疗器械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县食药监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要全面掌握本辖区  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并建立档案。积极协助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整顿农村食品药品市场。

第十二条每季度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一次,协管员主要负责乡   政府所在地并有记录附表1)。每月对集贸市场监督检查二次,并有记录附表2)。

第十三条当遇突发事件时,应在发现或收到报告后及时向 当地乡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保护好现场和救治工作。

第十四条 协管员、信息员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及农村红白喜

事宴席的监督管理,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负责对信息员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信息员应于次月1日前上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协管员收集和汇总后,于次月3日前向当地乡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 及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月工作情况。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第四章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考核、聘任、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 管员、信息员的个人档案,如实记载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培训、考核情况。

第十八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 定期地进行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和督促考核。

第十九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发放协管员、

信息员的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奖惩

 

第二十条 为促进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评选一次 优秀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在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履 职不到位,给予扣发津贴,对于屡教不改的,由食药监部门取消其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严禁受聘的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 利用其身份实施有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声誉的活动, 一经查实将撤销其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协管员、信息员的考核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

评定附表3)。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梁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1

现场监督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人):            地址:                     

单位负责人:               电话:           

检查时间:          检查类别:           

检查发现的问题:

处理意见:

被检查人:               检查人:           

                       

注:本表一式二份。被检查人、检查人签字后各持一份。

 

附表2

现场监督检查记录

集贸市场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类别:

1.检查畜禽鲜摊点

2.检查食品经营摊点

3.检查餐饮摊点

4.检查蔬菜摊点

5.检查熟肉摊点

6.检查药品、医疗器械违法销售摊点    个。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处理意见:

市场管理人员:               被检查人:

                           

 

 

附表3

梁河县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

指标

考核内容和要求

分值

评分标准及考核办法

得分

学习

培训

(10分)

1.能自觉学习和熟悉有关食品、药品 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5

查阅学习笔记,无学习笔记扣 2分;笔记内容不完整扣1分现场提问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的扣2分。

 

2.能积极参加有关食品、药品相关知 识的会议、培训和学习。

5

查阅会议、学习记录,不参加  次扣1分。

 

宣传

教育

(15分)

3.积极宣传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法及食品药品专业知识,使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的知晓率达到100%

15

查阅宣传记录,无宣传记录的 2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有关食品药品法律、法规 及专业知识知晓率低十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工作

落实

情况

(75分)

4.能准确掌握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并建立档案。

15

对本辖区内的情况不熟悉的7分,查阅档案及相关资 料,未建立档案扣8分

 

5.每季度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医  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  检查一次以上,并有记录(附表1)。 每月对集贸市场监督检查二次以上, 并有记录(附表2)

 

15

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少监管检 查一次扣分,扣完为止。

 

6.能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

本辖区内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

10

无故不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 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一次 2分,扣完为止。

 

7.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能及时报告 食药监部门。并能积极协助相关部门 对案件的查处工作。

10

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食药监部门的一次扣2

分;不积极协助和配合对案件查处工作的扣2分。

 

8.能积极参与食药监管部门开展整顿 农村食品药品市场和学校食堂、农村 红白喜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0

查阅资料、记录,不能积极协助和配合的扣3分;监管不到位的扣2分。

 

9.全年药品、医疗器械案件、食品中毒事件比上年有所下降。

5

查阅资料、记录,案件和事故 比上年有所上升的扣2分:发生重大食药事故的扣2分。

 

10.当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在发现或收 到报告后及时向乡镇政府和县市食药监部门报告。

5

未及时报告扣3分。漏报、瞒报不得分。

 

11.按时上报相关工作情况和信息

5

迟报、漏报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梁河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