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人民政府:
2016年01月22日,在保瑞线线K38+350米处发生一起死亡3人、3辆机动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9]27号)有关规定,现将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整改措施等有关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基本情况
经查证,2016年01月22日19时30分许,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清水乡清水村罗所冲下寨组93号驾驶人李承爱(男,汉族,1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私有的云NC3235号北京牌BJ2031HMS42型轻型普通货车,由盈江县铜壁关经盈江、梁河驶往腾冲县清水乡,19时30分许行至省道保瑞线K38+350米(梁河县曩宋乡辖区)处,与对向梁河县河西乡来连村民委员会小勐武新寨一组村民马和体所驾驶的云NER47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许标、许珍妮,由梁河曩宋乡石窝铺驶往梁河县城)相撞后,云NER47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又与沿省道保瑞线由瑞丽方向驶往保山方向的韦敦湖(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持XXXXXXXXXXXX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XX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址:XXXXXXXXXXXXXXXX)驾驶的私有粤AD5G41号宝马牌WBAWX510型小型越野客车(由盈江县城驶往腾冲市)相撞,造云NER47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马和体及乘客许标当场死亡,云NER47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许珍妮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 该起事故造成后果
(一) 云NER47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马和体,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X;当场死亡。
(二) 云NER47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许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梁河县河西乡万乐组,当场死亡。
(三) 云NER47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许珍妮,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X,送梁河县人民医院途中死亡。
此外,事故造成云NC3235号北京牌BJ2031HMS42型轻型普通货车、云NER47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粤AD5G41号宝马牌WBAWX510型小型越野客车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三、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2016年01月22日19时34分33秒,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值班民警张天路、侯禄博接梁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当事人韦敦湖(报警电话1398828147)电话报警称在腾陇公路边防检查站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多人受伤,肇事车辆往腾冲方向逃逸,请交警处理。接警后,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彭洋带领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
四、 现场处理情况
(一) 处理基本情况。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到场后,现场由梁河县公安局曩宋派出所民警进行维护,现场道路内共有3人员,2名男性、1名女性,经梁河县人民医院医生确认其中2名男性人员已经死亡,1名女性人员由现场的医护人员送往梁河县人民医院,报警人报警时所提到的尾号为“3235”的绿色皮卡车不在现场,民警立即将此情况报告梁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及大队领导,与此同时事故处理民警在中队长彭洋的指挥下进行现场勘查。
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领导接到警情后,大队长姬文一方面启动了《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预案》及《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肇事逃逸查缉预案》,并将现场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第一时间通知肇事车辆可能逃逸方向的热水塘边防检查站及梁河县公安局平山派出所设卡堵截,当日20时30分平山派出所民警在派出所门口将尾号为3235的绿色皮卡车查获,民警对车辆进行检查时确定该车号牌为云NC3235,车身右侧有明显碰撞痕迹,经对驾驶人进行询问得知其叫李承爱。
梁河县委、县政府以及州安监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县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州安监局赵维副局长、交警支队杨华副支队,县纪委段白玲书记、安全生产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杨荣富局长、公安局闵勇进局长、李江发政委、张俊副局长、交警大队姬文大队长与肖波教导员等均到达现场参与现场处置及救援工作,按以下三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一是由消防官兵与曩宋派出所负责现场秩序维护;二是由交警大队负责做好现场证据收集工作,落实现场防护措施,尽快清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三是成立“1.22”专案小组,尽快联系死者家属,及时、妥善做好安抚工作。
(二) 死者尸体鉴定情况。经法医初步鉴定:3具尸体身份已确定(马和体、许标、许珍妮)。1.马和体左前额有1cm×2cm的表皮擦伤,右侧面部塌陷变形,左侧面部肿胀,鼻骨、下颌骨骨折,口腔、鼻腔、双耳耳道流血,右手小手指有长为1cm的划伤,右下肢大腿前侧、外侧擦伤,右膝关节内擦伤,右足第三、四、五趾背部皮肤擦伤,左膝关节内擦伤,经法医鉴定:系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闭合颅脑损伤死亡;2.许标口腔、鼻腔流血,上口唇裂伤、右下肢大腿青紫。左下肢大腿前侧青紫,左膝关节擦伤,经法医鉴定:系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闭合颅脑损伤死亡;3.许珍妮右侧下颌部有一7cm×2cm擦伤,颈部前侧擦伤,左枕部可触及5cm×4cm头皮血肿,左侧腰部有一7cm×2cm表皮擦伤,左手背擦伤,右下肢大腿中下段骨折,右膝关节处有10cm18cm挫裂创,经法医鉴定:系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闭合颅脑损伤死亡。
(三) 对肇事驾驶员处理情况。经初步调查,驾驶员李承爱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3日由梁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1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7日,同年02月05日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梁河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李承爱执行逮捕。
五、 事故调查情况
(一) 事故道路情况
1.事故地点位于梁河县曩宋乡辖区内保瑞线K38+350M处,保瑞线系省道二级公路,该路段限速80公里/每小时,事故现场呈南北走向,南至瑞丽方向,北至保山方向,现场道路为混合式道路,道路中心设有15cm的黄色虚线划分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两边有15cm白色实线划分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两侧设有40cm的水泥路肩,东侧水泥路肩外为干涸排水沟,排水沟外种植行道树,行道树外为农田,西侧水泥路肩外种植行道树,行道树外为农田。现场道路机动车道宽750cm,非机动车道宽175cm。事故现场路段平直、视线良好,干燥沥青路面。
2.经排查,事故现场路段近3年未发生过死亡交通事故,未被列为危险路段。
(二)事故车辆信息
1.云NC3235号北京牌普通轻型货车,车主:李承爱(男,汉族,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车主:李承爱
管理部门:XXXXXXXX
核定载客:5人
使用性质:非营运
出厂日期: 2012-11-20
初次登记日期:2013-4-1
检验有效期止:2016-4-30
保险终止日期:2016-5-20。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300000元,驾驶员责任险10000元,乘客险10000元×4座,三责险不计免赔,车责不计免赔)。
机动车状态: 正常
2.云NER470号林海·雅马哈牌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主:马和体(男,回族,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车主:马和体
管理部门:XXXXXXXX
核定载客:2人
使用性质:非营运
出厂日期: 2011-10-8
初次登记日期:2012-6-5
检验有效期止:2016-6-30
保险终止日期:2016-6-30。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机动车状态: 正常
3.粤AD5G41号宝马牌WBAWX510型越野车,车主:韦敦湖(男,汉族,住址: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车主:韦敦湖
管理部门:XXXXXXXXX
核定载客:5人
使用性质:非营运
出厂日期: 2011-4-1
初次登记日期:2011-7-14
检验有效期止:2017-7-31
保险终止日期:2016-7-13。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300000元,驾驶员责任险10000元,车上人员10000元×4人,车辆损失险,车辆划痕险,玻璃单独破损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
机动车状态: 正常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云NC3235号普通轻型货车驾驶员:李承爱,男,现年48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云ER47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马和体,男,现年22岁,芒市金水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该驾驶人所持驾驶证号为XXXXXXXXXXXXX,发证机关为:德宏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驾驶证号为: XXXXXXXXXXXX
档案编号: XXXXXXXXXXXX
准驾车型: E
初次领证日期为:2013-3-15
审验有效期止:2019-3-15
累积记分:2
学驾E型驾驶证的培训考试情况(属德宏州车管所核发驾驶证,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到以下信息):
(1)科目一考试:成绩:92分
(2)科目二考试:成绩:90分
(3)科目三考试:成绩:90分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驾驶人状态正常。
3.粤AD5G41号宝马牌越野车驾驶员:韦敦湖,男,现年38岁,潞西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站,该驾驶人所持驾驶证号为XXXXXXXXXXXXX,发证机关为:德宏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驾驶证号为: XXXXXXXXXXX
档案编号: XXXXXXXXXX
准驾车型: C1
初次领证日期为:2006-1-19
审验有效期止:2022-1-19
累积记分:0
学驾C1型驾驶证的培训考试情况(属德宏州车管所核发驾驶证,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到以下信息):
(1)科目一考试:成绩:91分
(2)科目二考试:成绩:合格
(3)科目三考试:成绩:85分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驾驶人状态正常。
(四)勤务安排情况
1.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管辖情况。现有在编民警29人,巡逻车9辆。
勤务安排为: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由大队长姬文带6名民警8名协警在大队值班备勤。
事故中队:由中队长彭洋带2名民警2名协警值班备勤。
勐养中队:由中队长余世清带1名民警3名协警值班备勤。
2.“1.22”事故发生前1小时的备勤安排。事故中队民警张天路、侯禄博事故值班。
3.执勤位置与事故位置的距离。事故发生前事故值班民警张天路、侯禄博在保瑞线K58公里处出警返回途中,与事故地点保瑞线K38公里距离约20公里。
六、事故成因分析
(一)检验鉴定情况
1.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情况。事故发生后对3名驾驶员(李承爱、马和体、韦敦湖)进行抽血,经云南省运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承爱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马和体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4.84mg/100ml血;韦敦潮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驾驶人吸毒检验情况。事故发生后经对驾驶人李承爱、韦敦湖进行提取尿液作毒品定性检验,检验结果为:李承爱的检验样本吗啡呈阳性、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韦敦湖的检验样本吗啡呈阴性、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
3.车辆检验鉴定情况。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云N3235号北京牌轻型普通货车、云NER47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粤AD5G41号宝马牌越野车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云NC3235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云NER470号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不合格(照明信号装置齐备,经拆验,前照灯近光灯灯丝陈旧性烧蚀,功能失效,远光灯及其余灯具功能有效);粤AD5G41号宝马越野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
(二)其他调查情况
1.驾驶人情况。事发当天云NC3235号车驾驶人说其往平山方向走是为了去向平山一个亲戚还钱,经调查无此事;云NER470号摩托车驾驶员马和体出事当天曾经饮酒;粤AD5G41号宝马车驾驶人韦敦湖曾隐瞒其驾驶的粤AD5G41车上还有名乘客的事实。
2.道路情况。事故现场路段平直、视线良好,干燥沥青路面。有交通标线划分车道,现场两侧也无停车占用车道情况,无急弯、陡坡等道路设计问题。结合驾驶员及证人的供述,可排除因道路原因引发的可能。
(三)事故原因分析。综合目前调查取得的证据,由于当事人李承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未保护现场履行驾驶员义务。
(四)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该起事故反应处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的行车安全意识还有待加强。
(五)当事人违法情况及责任认定建议
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取证后分析为:当事人李承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且造成人员伤亡未立即抢救伤员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马和体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韦敦湖无违法过错行为。当事人许标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许珍妮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李承爱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马和体、韦敦湖、许标、许珍妮不负此事故责任。
七、关于对2016“1.22”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的建议
针对2016 “1.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如下:
(一)姬文同志(男,汉族,XXXX年X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云南保山人,1987年12月参加工作,现担任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任职时间:2012年3月8日)作为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1.22”道路交通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属监管不力。按照《德宏州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姬文同志通报批评,同时取消2016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二、李根晓同志(男,汉族,XXXX年X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云南梁河人,2009年11月参加工作,现担任梁河县公安局曩宋派出所所长,任职时间:2015年9月21日)作为梁河县公安局曩宋派出所所长,承担着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1.22”道路交通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属监管不力。按照《德宏州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给予李根晓同志通报批评,同时取消2016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三)李方家同志(男,傣族,XXXX年X月出生,中共党员,大转学历,云南梁河人,2009年11月参加工作,现担任梁河县曩宋乡副乡长,任职时间:2014年10月)作为梁河县曩宋副乡长,分管三安工作,对“1.22”道路交通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属监管不力。按照《德宏州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给予李方家同志通报批评,同时取消2016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八、整改工作情况
“1.22”较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大队在认真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的基础上,强化责任落实,把源头管理、违法整治、隐患排查、安全宣传等活动贯穿于工作中,采取措施着力整改:
(一)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科学制定措施。 “1.22”较大事故发生后,大队多次召开事故防控工作部署会议,认真分析较大以上事故的特点和原因,牢固树立“交通事故可防可控”理念,将事故分析研判与预测预警有机统一起来,结合辖区道路交通特点,抓住主要环节,填堵管控漏洞,切实提高事故预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准确性。
同时,针对“1.22”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大队专门就城区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酒后驾驶整治工作、超速整治工作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巡逻管控工作等做了详细的安排部署。
即日起至2月22日,针对农村地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整治;2月8日至2月22日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整治。
(二)对重点车辆、重点运输企业加强管控,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一是进一步深入推进五类重点车辆在执勤检查点的登记检查,按照“上下结合、全方位、全覆盖、五不漏”原则,逐车建档、走访排查辖区途径的企业客运单位,逐车登记建档管理,做到辖区客运车辆底数清、情况明,严格落实监管措施责任。二是深入客货运企业(单位),督促客货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把关监督制度,健全完善车辆GPS监控值守、违法驾驶处罚通报制度,切实加强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和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运用制度逐步优化专业驾驶人素质,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夯实交通安全源头基础防线。三是加大对营运驾驶人违法记分情况的清理力度,每月向辖区各客运公司通报一次驾驶员违章违法、事故情况。
(三)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严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勤务跟着警情走”的原则,结合不同路段、时段的道路交通特点和规律,科学调整勤务模式,采取区域联勤、部门联动,定点与流动相结合的勤务方式,加大路面巡逻管控,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落实“六必查”措施,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道路、重点车型、重点时段和重点违法行为的管控,以省道保瑞线、潞那线为主,各县乡干道为辅,继续贯彻落实好 “压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微型面包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严查七类交通违法行为统一行动、整治客车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专项整治行动,从严查处“三超一疲劳”等重点违法行为。通过严厉查处,形成了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预防和减少因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同时在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主动研究探索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交通安全动态管理过程的全覆盖,净化道路通行环境。
(四)加强汇报协作,推进道路隐患排查整治。长期以来,大队都将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事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必要手段。每年大队都联合交通、公路等部门集中组织开展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多发路段、公路危险路段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重点就标志、标牌、标线设置是否规范、合理、清晰进行排查。就排查出的问题,及时向政府汇报,积极联系公路段进行整改,尽快落实各项事故预防措施,确保广大群众交通出行安全。
(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交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按照普遍与重点相结合,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广角度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向机动车车主、驾驶员面对面宣讲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及时通报交通事故案例,切实提高交通安全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按照《德宏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投入宣传经费6万元,组织各中队、违法处理办公室、车管所强化宣传教育,着力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推广丘北经验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广播宣传站室建设,不断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同时安排宣传队专门印制了3万份宣传单、1万份春运宣传画报用于春运期间宣传工作。
(六)建立督查检查制度,强化工作落实监督
建立和完善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对工作的开展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采取不定时、多形式对预防交通事故工作开展专项督查,通过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总之,大队将通过对 “1.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细致调查和开展责任调查,从中发现在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认真总结、分析、研究,在今后的工作中,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强化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以达到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改善道路安全设施、提高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的目的,从而更好地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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