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一、受理范围
梁河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三、实施机关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不予许可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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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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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独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由企业投资人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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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由投资人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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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资人身份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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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住所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按《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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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由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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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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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按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要求提交。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www.ynaic.gov.cn下载。
法定办结时限: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补正时间除外)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遮岛镇滨河路91号档案馆大楼一楼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窗口。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 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遮岛镇滨河路91号档案馆大楼一楼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窗口。
电话咨询: 0692-6168466
网络咨询: 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查询或通过电话查询,查询电话:0692-6168466。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0692-6168249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梁河县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梁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相关文书、表单
在受理窗口领取,或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http://www.ynaic.gov.cn)。
[附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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