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梁河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核发。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机关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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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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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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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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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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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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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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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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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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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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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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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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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法定办结时限: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补正时间除外)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遮岛镇滨河路91号档案馆大楼一楼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窗口。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窗口领取。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 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遮岛镇滨河路91号档案馆大楼一楼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窗口。
电话咨询: 0692-6168466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查询或通过电话查询,查询电话:0692-6168466。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0692-6168249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德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梁河县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梁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相关文书、表单
在受理窗口领取,或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附件: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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