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梁河县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马上办、一次办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在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规范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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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 |
数量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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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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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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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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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申报制地区按当地办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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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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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核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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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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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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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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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到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管理局网站下载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补正时间除外)。
受理地址: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遮岛镇滨河路91号档案馆大楼一楼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件凭证: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
十、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应每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登记机关每年应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和年报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将符合列异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电话,咨询时间为: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 0692-6168466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查询或打电话查询,查询电话:查询电话: 0692-6168466
(三)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692-6168249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德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梁河县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梁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相关文书、表单
在受理窗口领取,或到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管理局网站下载。
[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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