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财政局

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河县扶贫开发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24016    作者: 日期:2019/2/25
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河县扶贫开发
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
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梁河县扶贫开发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河县扶贫开发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举全省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云发〔2015〕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云贫开办发〔201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放扶贫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5〕1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扶贫开发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5〕168号)、《云南省省对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贫开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梁河县扶贫开发工作思路,强化扶贫开发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管理,对照《云南省开展扶贫开发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消除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举全省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依据县委县政府与州委州政府签订的脱贫攻坚目标责任书,各乡镇党委政府、部门与县委县政府签订的脱贫攻坚目标责任书,有目的、有步骤地使梁河县建档立卡在册的4个贫困乡、26个贫困行政村、46个贫困自然村8702贫困户32743人贫困人口,得到精准扶持,确保我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如期实现。
二、目标任务
积极向上争取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通过整乡推进、行政村整村推进、自然村整村推进,完成建档立卡在册的4个贫困乡、26个贫困行政村、46个贫困自然村项目实施,解决区域性贫困和发展问题;落实精准扶贫政策,采取“六个一”扶贫措施,即:“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整族帮扶脱贫一批”,重点围绕落实产业扶贫、易地搬迁、安居工程、劳动力转移培训、互助资金、雨露计划、小额信贷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户扶持项目,解决8702户32743人贫困人口的经济增收,脱贫致富问题。
三、资金管理
进一步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规定,县财政局为县人民政府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部门,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四到县切块项目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费)的安全,实行专户管理和县级回补报账制,确保资金足额到位,杜绝贪污、挪用、挤占、套取、截留、虚报、骗取、冒领扶贫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对扶贫项目的实施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兑付,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跟着政府审批的项目走,县财政局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负全部责任。
四、项目管理
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计划安排、评审、审批、检查、验收负全部责任。县扶贫办为县人民政府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部门,县扶贫办要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协调部、参谋部、作战部”作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精准安排、项目的总体规划为县人民政府提供初步方案和相关的决策依据,对各乡镇编制和申报项目进行指导,对乡镇实施的项目时时进行检查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精准使用和项目的申报、实施、质量、初验负具体责任。
(一)项目申报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根据审批权限的不同,分为重大项目和“四到县”切块资金项目申报。项目的申报必须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和贫困人口为依据,并且通过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有计划、有目标地解决贫困对象、贫困人口的脱贫摘帽和增收致富问题。
1. 重大项目申报,主要包括整乡推进、整族帮扶、直过民族等各类项目。因重大项目审批权限不在县级,因此重大项目的申报必须依据上级政府和扶贫部门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 “四到县”切块资金项目申报,按照“乡申报、县审批”的原则,主要包括行政村整村推进、自然村整村推进、州县自建整村推进、产业扶贫、安居工程、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劳动转移培训、贫困村互助资金、小额信贷等扶贫开发项目(含政策导向调整要求实施的项目)。“四到县”切块资金项目申报,采取“两轮申报”制。
第一轮申报为项目需求计划申报。每年12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扶贫建档立卡情况,结合与县委县政府签订的脱贫摘帽责任书,以立项请示方式将次年脱贫摘帽和巩固脱贫所需项目资金和扶持项目上报县人民政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产业项目,参照云贫开办发〔2014〕39号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4年度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的通知》标准执行,企业应不少于50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不少于20户),同时抄送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在接到当年上级扶贫、财政部门下达的“四到县”切块资金文件,及时依据上年12月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人民政府的项目立项请示,拟定当年项目资金分配计划方案(初稿),供县人民政府决策,并由县人民政府下达项目资金分配计划文件到县扶贫办、县财政局、项目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轮申报为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项目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县人民政府下达当年项目资金分配计划文件。县财政局根据计划文件及时将“四到县”切块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县扶贫办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各类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和上级相关扶贫项目纲领性文件,下发编制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方案通知到相关项目乡镇,并指导好相关项目乡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项目相关乡镇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要求和时间规定,向县人民政府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同时抄送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由县人民政府将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评审通过后)审批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监管,项目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二)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主要是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重大项目的评审,由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通知要求进行评审。
“四到县”切块资金项目评审,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人民政府的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牵头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并从扶贫开发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专家,依据精准扶贫措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各类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和上级相关扶贫项目纲领性文件,对乡镇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对项目实施方案存在的缺陷,提出科学的修改意见,供相关项目乡镇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
重大项目批复依据项目批复权限,由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审批。“四到县”切块资金项目的批复,相关项目乡镇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县级评审修改完善,项目乡镇以请示的方式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给县扶贫办、县财政局、项目相关乡镇。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职责,项目相关乡镇为项目实施主体,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负主体责任。
(四)项目实施
专项扶贫资金“四到县”改革后,扶贫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企业(扶贫产业和项目贴息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贫产业项目),按照“谁申报谁实施”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相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实施负总责,为项目实施监管第一责任人,对扶贫项目的实施负有全部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还要明确项目实施的具体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做到项目实施责任明确,有据可查,出责可追。
(五)项目变更
项目申报单位上报的项目和项目实施方案,必须做到严谨、科学、切实、可行,杜绝项目出现无特殊原因变更。项目出现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因素,的确需要变更的,按照“谁申报谁报变更请示,谁审批谁批复变更”的原则进行项目变更。变更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在接到审批单位的正式变更批复文件,方能组织实施变更项目。严禁项目实施单位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严禁不按政府批复要求使用项目资金。
(六)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工作,及时告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等项目主管部门,并组织进行项目乡级验收,并将项目实施完成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项目的县级验收。并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将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和县级验收结果上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以便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终验。
五、项目备案
项目备案实行“两轮备案制”,第一轮为县人民政府下达切块资金分配计划文件,给县扶贫办、县财政局、项目相关乡镇,同时抄送县纪委、县审计局备案,县扶贫办将县人民政府下达切块资金分配计划文件报州扶贫办备案;第二轮为项目实施乡镇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经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乡镇以请示文上报县政府,县人民政府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给县扶贫办、县财政局、项目相关乡镇,同时抄送县纪委、县审计局备案。县扶贫办以电子文档或文本方式,根据扶贫项目备案要求,及时将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等资料上报州扶贫办、州财政局备案。
六、项目审计
县审计局作为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对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扶贫项目,进行时时跟踪审计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安排项目审计,提供审计结果(审计报告),以便县人民政府扶贫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将实施完成的扶贫项目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终验。
七、项目公示公告
严格执行《云南省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县扶贫办作为县人民政府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项目下达指标文件和项目计划分配方案,以政府信息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开、公示。项目实施乡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将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内容,在项目实施区域,以宣传栏、板报等方式,向社会和群众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八、档案管理
规范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实施乡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从项目申报到项目实施结束,项目各级验收的资料,所有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规范归档,同时报送县扶贫办归档备案,以便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纪委(监察)、司法部门查询。
九、附则
本方案相关内容若与法律法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各类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和上级相关扶贫项目纲领性文件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各类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和上级相关扶贫项目纲领性文件执行。
本方案自县人民政府发文之日起执行,县人民政府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梁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