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县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管理,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一体化,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增强预算执行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保障项目实现预期目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德宏州委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梁河县委 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梁河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照职责,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控制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应用、及时纠偏”的原则,由县财政局统一组织、县级部门分级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县级部门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工作的牵头
单位。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县级部门开展绩效监控工作的总体组织和指导。
(二)研究制定县级绩效监控管理制度办法。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四)督促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五条 县级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县级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本部门预算绩效监控制度,明确开展绩效监控的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
(二)负责组织开展部门本级预算绩效监控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绩效监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等。按照要求向县财政局报送绩效监控结果和结果应用情况。
(三)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预算执行单位”)负责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并对填报信息真实、准确性负责;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对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三章 监控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县级部门绩效监控范围包括县级部门整体支出,部门及所属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所有县本级项目支出(以下简称“项目支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县本级项目支出指二级项目支出);与县本级项目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或政策的中央、省、州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一并纳入监控范围。
第七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重点绩效监控机制。县级部门应对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持续时间长的重大政策和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开展重点监控。
第八条 绩效监控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期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
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二)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等。
(三)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延伸监控。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四)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四章 监控方式和流程
第九条 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条 绩效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及时性监控重点关注资金拨付和形成支出的情况,尤其是上年结转较大资金、当年新增预算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等情况;合规性监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违规采购、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有效性监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
第十一条 绩效监控工作是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双监控”,是全流程的持续性管理,主要采取县级部门日常监控和县财政局定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十二条 县级部门对部门整体支出及项目支出预算绩效实行日常监控全覆盖,通过项目跟踪检查、数据统计分析等,动态了解和掌握项目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进程等,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整改、加强纠偏。
第十三条 县级部门每年定期两次报送绩效监控情况。7月和10月,县级部门分别对1-6月和1-9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和填报,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集绩效监控信息。预算执行单位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和资金预算,以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情况为重点收集绩效监控信息。
(二)分析绩效监控信息。预算执行单位在收集上述绩效信息的基础上,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判,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做出说明。
(三)定期填报绩效监控情况表。
1.预算执行单位在分析绩效监控信息的基础上,于每年的7月15日和10月20日前分别填写1-6月和1-9月《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绩效监控明细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及《预算支出绩效监控跟踪报告》(详见附件1-4),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审核。
2.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的绩效监控情况在云南省地方财政预算标准化管理平台上,进行填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绩效监控情况按照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相关要求报送和审核。
第十四条 县级部门开展重大政策和项目的绩效监控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形成重大政策和项目的绩效监控报告,报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和绩效监督股。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绩效监控工作情况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以及县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县级部门通过绩效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报批,调减预算和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停止拨付资金,并按照有关程序调整预算,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对县级部门绩效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督促相关部门改进管理,确保预算资金安全有效,保障县委、县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政策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八条 对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报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监控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对科研类项目可暂不开展年度中的绩效监控,但应在实施期内结合项目检查等方式强化绩效监控,更加注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其他项目若中央、省级有具体绩效监控规定的,按中央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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