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防火区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中央、省、州驻梁河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梁河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际,特划定梁河县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防火区,现予以通告。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全县自2022年12月1日起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至2023年6月15日结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
全县除县城城区森林、草原以外的所有森林、草原、林区、草原区及其林缘、草原缘100米范围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森林草原管控措施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草原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管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落实森林草原防火管护人员和措施。
四、森林草原宣传措施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草原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对进入其经管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
五、森林草原负责制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属地政府负总责的森林草原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六、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
(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违反本通告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厉问责,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梁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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