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现将《德宏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
(二)蝇;
(三)蟑螂;
(四)鼠;
(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以下简称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做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四条 德宏州爱卫会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州病媒生物防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州爱卫办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检查;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评先选优;
(五)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州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动员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度,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对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和定期汇报。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工作方案。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开展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防制,降低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七条 州和各县市疾控中心承担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州疾控中心根据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防控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防制目标和要求。各县市疾控中心要组织开展规范的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的病媒生物种群、数量及随季节消长变化情况,提出精准的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并将监测结果适时报告当地爱卫会,便于各县市统一组织、集中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第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单位主体责任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防制制度。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病媒生物防制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消杀活动,也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实施消杀服务。
第九条 未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相关单位和场所,由属地爱卫会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仍整改不到位的,由具备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代为实施消杀工作,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城镇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防制项目,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鼠、蟑螂等病媒生物侵害的防范设施。
第十一条 医院、宾馆、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第十二条 各县市在病媒生物防制中使用的药物、器械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和违规器械。
第十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由州爱卫会按照国家卫生城市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要求,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考核和评估,并强化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