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融媒体中心部门预算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21〕20号)等文件及省州县各级财政部门关于预算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持续提升预算公开质量,制定该工作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预算、决算、“三公”经费、绩效、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等预算信息公开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应公开尽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涉密信息按规定程序审查豁免。
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数据口径一致、内容完整、说明清晰、通俗易懂。
及时便民、长期留存:按时公开、统一平台、集中展示、长期可查。
分级负责、权责对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付总责,财务部门牵头,各业务科室协同。
第四条 管理权责
单位负责人:履行预算公开第一责任人职责,审批公开内容、审定重大事项。
财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审核、报批、发布、归档、对接财政与主管部门。
办公室:负责平台发布,舆情回应、信息安全与保密审查。
业务科室:提供项目、绩效、采购、资产等相关信息,对真实性负责。
保密科室:负责涉密信息审查,出具保密审查意见。
第二章 公开主体与范围
第五条 公开主体
本单位为预算公开责任主体,对公开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六条 公开范围
除下列信息外,全面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2.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4.依法依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单位概况
公开单位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预算单位机构、经营情况、事业发展规划等。
第八条 预算公开内容(批复后公开)
1.部门财务收支预算总表、部门收入预算表、部门支出预算表、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3.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经济分类公开到款级。
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5.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6.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7.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8.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9.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10.县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11.县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12.新增资产配置表
13.上级转移支付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14.部门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15.机关运行经费、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第九条 决算公开内容(批复后公开)
对应预算公开口径、公开决算报表、“三公”经费决算、绩效自评、资产情况、执行分析说明等。
第十条 细化要求
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分别列示;
功能分类到项、经济分类到款;
对收支变化、“三公”变动、重点项目、绩效结果做出文字说明。
第四章 公开时限与方式
第十一条 公开时限
单位预算:主管部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单位决算:主管部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调整、调剂、绩效、采购等信息按照财政与主管部门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公开方式
以财政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在预算、决算公开专栏,集中展示,长期留存。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编制与初审
财务部门按照统一模板编制说明与报表,确保数据准确、格式规范。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财政预决算公开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监〔2017〕87号)规定,在预算信息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预算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或不全面公开的,由具有相关事项定密权限的岗位进行审核,并提出单位书面意见后,报县国家保密局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县国家保密局认定为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均应依法公开。对于系统内的同一事项,当年县国家保密局已经进行认定的,下级单位可参照执行,不再重复认定。
第十五条 审批与签发
财务部门审核→办公室复核→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形成审批记录。
第十六条 发布及归档
按规定平台发布,同步做好文本、电子、审批、审查、发布截图归档、留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七条 解读与回应
公开时同步发布解读;对公众咨询、质疑、投诉,由办公室会同财务本部门5个工作日内响应答复。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内部监督
将预算、决算公开纳入内部审计、财务检查、绩效评价、定期自查自纠。
第十九条 外部监督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主管本部门、纪委监督检查,配合预决算公开专项督查。
第二十条 责任与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1.应公开不公开,逾期公开;
2.虚假公开,隐瞒重要信息;
3.擅自公开涉密信;
4.拒不整改,推诿扯皮;
5.其他违反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模板更新
公开模板、报表格式、口径按财政与主管部门最新要求同步更新。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办公室共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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