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财政局

梁河县融媒体中心部门预算公开制度

浏览量:31    作者: 日期:2026/3/19

梁河县融媒体中心部门预算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2120号)等文件及省州县各级财政部门关于预算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持续提升预算公开质量,制定该工作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预算、决算、“三公”经费、绩效、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等预算信息公开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应公开尽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涉密信息按规定程序审查豁免。

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数据口径一致、内容完整、说明清晰、通俗易懂。

及时便民、长期留存:按时公开、统一平台、集中展示、长期可查。

分级负责、权责对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付总责,财务部门牵头,各业务科室协同。

第四条  管理权责

单位负责人:履行预算公开第一责任人职责,审批公开内容、审定重大事项。

财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审核、报批、发布、归档、对接财政与主管部门。

办公室:负责平台发布,舆情回应、信息安全与保密审查。

业务科室:提供项目、绩效、采购、资产等相关信息,对真实性负责。

保密科室:负责涉密信息审查,出具保密审查意见。

第二章  公开主体与范围

第五条  公开主体

本单位为预算公开责任主体,对公开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六条  公开范围

除下列信息外,全面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2.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4.依法依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单位概况

公开单位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预算单位机构、经营情况、事业发展规划等。

 第八条  预算公开内容(批复后公开)

1.部门财务收支预算总表、部门收入预算表、部门支出预算表、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3.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经济分类公开到款级。

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5.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6.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7.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8.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9.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10.县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11.县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12.新增资产配置表

13.上级转移支付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14.部门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15.机关运行经费、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第九条  决算公开内容(批复后公开)

对应预算公开口径、公开决算报表、“三公”经费决算、绩效自评、资产情况、执行分析说明等。

第十条  细化要求

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分别列示;

功能分类到项、经济分类到款;

对收支变化、“三公”变动、重点项目、绩效结果做出文字说明。

第四章  公开时限与方式

第十一条  公开时限

单位预算:主管部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单位决算:主管部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调整、调剂、绩效、采购等信息按照财政与主管部门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公开方式

以财政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在预算、决算公开专栏,集中展示,长期留存。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编制与初审

财务部门按照统一模板编制说明与报表,确保数据准确、格式规范。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财政预决算公开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监〔201787号)规定,在预算信息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预算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或不全面公开的,由具有相关事项定密权限的岗位进行审核,并提出单位书面意见后,报县国家保密局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县国家保密局认定为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均应依法公开。对于系统内的同一事项,当年县国家保密局已经进行认定的,下级单位可参照执行,不再重复认定。

第十五条  审批与签发

财务部门审核→办公室复核→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形成审批记录。

第十六条 发布及归档

按规定平台发布,同步做好文本、电子、审批、审查、发布截图归档、留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七条  解读与回应

公开时同步发布解读;对公众咨询、质疑、投诉,由办公室会同财务本部门5个工作日内响应答复。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内部监督

将预算、决算公开纳入内部审计、财务检查、绩效评价、定期自查自纠。

第十九条  外部监督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主管本部门、纪委监督检查,配合预决算公开专项督查。

第二十条  责任与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1.应公开不公开,逾期公开;

2.虚假公开,隐瞒重要信息;

3.擅自公开涉密信;

4.拒不整改,推诿扯皮;

5.其他违反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模板更新

公开模板、报表格式、口径按财政与主管部门最新要求同步更新。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办公室共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章来源:梁河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