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进口冷链食品
监管工作 的通告
根据《云南省应对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知》要求,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安全监管新形势,为加强进入我县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新冠病毒输入性风险,确保我县冷链食品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资质证明的主体在我县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自建网站销售进口冷链食品。 二、禁止商场、超市、冷冻品店、餐饮单位等储存、销售、加工无核酸检测报告的进口冷链食品。 三、根据《德宏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德宏州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方案和德宏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德疫指发〔2020〕198号)和《德宏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加强进入我州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的通告》要求,自2020年12月6日零时起,凡进入我县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进入我县设立的集中监管仓(梁河县金发屠宰场,联系人:张道斌,联系电话:15108617811,地址:梁河县九保乡九保派出所上1公里)进行预防性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货品经消毒和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出库证明后方能在我县储存、销售、加工。集中监管仓对进口冷链食品的采样核酸检测、外包装预防性消毒和仓储费用由货主全额承担。 四、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应在进口冷链食品到达梁河之前24小时,主动向我县集中监管仓提出预约,并如实申报货主单位、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商注册号、海关报关单据、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收货单位、货物流向、运输车辆、司机姓名、联系电话等相关完整信息。 五、12月6日之前,已进入我县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其经营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核酸检测和消毒机构,完成存量冷链食品的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杀,在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杀合格证明后,方可对外销售、加工。 六、凡在我县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落实追溯管理主体责任,建立进销货台账,注册使用云南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如实提供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交易票据、入出库数量等数据。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八、欢迎全县人民群众、各机构、各组织团体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安全监督,对发现的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报告的进口冷链食品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我县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安全。监督举报电话:0692-6168249。 九、市场监管、卫健、商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全方位加强对冷链食品的监督检查。
梁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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