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大厂乡

大厂乡关于重申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浏览量:1898    作者: 日期:2023/4/20

大厂乡的广大群众:

你们好!为全面做好冬春季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升空气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结合大厂乡实际,现就大厂乡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桔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露天焚烧秸秆会有哪些危害?
一、释放大量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危害人体健康。

二、在森林、村庄、加油站等附近焚烧秸秆易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焚烧秸秆释放的烟雾和气体会严重污染空气环境,加剧温室效应。

四、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

五、在道路旁焚烧秸秆会因烟雾造成能见度下降,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

禁烧须知:
    一、大厂乡辖区均为露天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严禁个人和单位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树木落叶、田间杂草、垃圾、废塑料及其它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湖、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     

 二、各村负责所辖区域的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工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鼓励和倡导各村民小组将禁烧秸秆纳入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人。指导好群众将农作物秸秆采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五化”综合利用。

惩罚措施:
    一、根据202011日施行的《德宏州乡村清洁条例》规定:在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及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村(居)民自治组织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以上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由村(居)民自治组织清运处理,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露天焚烧造成财产损失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禁止焚烧秸秆工作,投诉、举报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投诉、举报电话:0692-69550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大厂乡人民政府

2023年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