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逐步提高德宏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提升养老保障水平,近日,印发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制度的出台,进一步激励全州城乡居民早参保早缴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长期持续缴费。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具有德宏州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保。
二、参保缴费
缴费档次情况表
政府补贴测算情况表
三、待遇测算
待遇测算情况参考表
四、优惠政策
①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由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三级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可在此基础上自愿提高缴费标准。
②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补助。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②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
③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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