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大厂乡

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梁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量:2487    作者: 日期:2024/12/17


一、制定《梁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

《梁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参考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号)、《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

二、《梁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梁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共六章36条。

第一章  总则,5条(1至5条)。主要内容是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农村宅基地的定义、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并明确乡镇、村、县农业农村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  规划管理与用地保障,5条(6至10条)。主要内容是明确宅基地实行规划管理与用地保障,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土地用途管制,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及明确宅基地面积标准等。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坝区村庄,每户宅基地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二)山区、半山区村庄,每户宅基地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9条(11至19条)。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对“户”做了解释,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不予批准宅基地及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申请宅基地应提交的材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程序,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应建设完成年限和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办理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5条(20至24条)。主要内容为各级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三到场”制度、动态巡察制度、三个严禁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6条(25至30条)。主要内容为村民违法违纪的处理、非权力批准机关非法批准宅基地的违法违纪的处理、监督管理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等。

第六章  附则4条(31至34条)。明确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属地、法规妥善处理,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上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及本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时间。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梁河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18日印发了《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梁政规〔2021〕1号),有效期为3年,于2024年3月18日到期。根据《梁河县司法局关于对〈梁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做评估的提醒函》(梁司函〔2023〕87号)的文件,要求对梁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情况做评估,梁河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11月29日向各乡镇及相关县直部门征求了意见建议,个别乡镇对部分条款提出了建议,因无修改的政策依据,县农业农村局未采纳乡镇提出的建议。2023年12月22日,县农业农村局与县司法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会议,依据上级政策进行了一一解答,并对《梁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评估,评估后报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合格,决定继续沿用《梁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于2024年2月21日经梁河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出台《梁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意义

为了有效解决梁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从源头彻底遏制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的行为、控制增量,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科学规划村庄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促进村镇节约集约合理用地,切实保障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链接://www.dhlh.gov.cn/dcx/dcx/Web/_F0_0_60W5SMSP643CB315EA0A4ADD9E.htm


文章来源:梁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