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个人所得税
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税费优惠类)
1
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4号)
2
政策兑现要点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3
兑现形式
线上和线下均可申报
4
申报条件
符合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纳税人。
5
申报材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6
申报流程
1.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2.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7
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税务局
办理咨询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滇ICP备17006871号-1 联系电话:0692-6161477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20006 邮箱:1057961831@qq.com
地址:梁河县遮岛镇振新路12号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