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防震减灾局

云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浏览量:1205    作者: 日期:2025/5/13

第一条 为规范地震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地震局《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地震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云南省内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地震行政处罚时,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涉及的不同违法事实和情节,对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裁量幅度的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云南省地震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云南省地震局负责全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云南省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七条  地震行政处罚时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重、加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事由的,云南省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从其规定。

第八条  云南省市县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本规定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地震行政裁量权基准不能满足实际执法需求的,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幅度内作出细化量化操作性的规定,并报省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条  适用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第十条 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后,应当根据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方式,按照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备案审查机关监督。

第十一条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有权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等方式,定期对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经办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发现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附件: 云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解读:https://www.yndzj.gov.cn/yndzj/_300563/zcjd6/799115/index.html

文章来源:云南省地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