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审批程序:
许可事项:户口迁移审批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 1958 年 1 月 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许可对象 :申请迁移户口的公民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 1 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抱养、收养小孩落户的;
2、有合法固定住所需迁移落户的;
3、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4、购建房屋落户;
5、投资兴业落户;
6、工作调动落户;
7、招聘录用落户;
8、退伍、转业落户;
9、随军家属落户;
10、学生未分配工作单位要求“非转家”;
11、回原籍落户;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抱养、收养小孩落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
1、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2、收养证。
有合法固定住所需迁移落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
1、 入户人身份证、户口所在的证明;
2、 房屋产权证。
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日制的大中专学校颁发的《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
3、 居民身份证;
4、有分配单位的提交分配单位;无分配单位的提交被投靠人户口簿。
购建房屋落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和发票;
2、申请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微机信息卡);
3、直系亲属所在的派出所出具的与申请人系直第亲属关系的证明;
4、夫妻随迁需结婚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
投资兴业落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或本年度在落户地经营纳税票;
2、申请人、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微机信息卡);
3、夫妻随迁需结婚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系直系亲属的须提交户籍所在的派出所出具的与申请人系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系工作人员的提交聘用合同书。
工作调动落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合法有效的工作调令、户口籍、身份证。
招聘录用落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
1、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职工录用登记表”、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账户查询单);
2、户口簿、身份证。
退伍、转业落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
省市军人转业、退伍安置办的落户介绍信,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随军家属落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师以上部队政治部随军批文、任职命令(或军龄十五年证明)、军官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
学生未分配工作单位要求“非转家”应提交下列材料 :
1、教育局大中专研究生毕业分配就业办公室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2、落户地乡村组三级证明意见;
3、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父母双方户口簿。
回原籍落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就业单位有关文件;
2、原籍地住房证明;
3、 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户口迁移行政许可申请,应在政务中心受理和送达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早请材料属于本行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对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签发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签发准迁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即时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准予许可决定;
3 、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专利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 1 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云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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