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证明》。购买证明由购买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办理,运输证明由货主在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的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办理。
一、 购买证的办理
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由省级药监部门办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办理。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由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不论数量多少(自用高锰酸钾5千克以下除外)均要办理购买许可(备案)证明。
二、 运输证的办理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办理。
第二类运输许可证由县级禁毒部门公安机关办理。
第三类运输备案证明由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办理。
在云南省内跨县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办理运输证,县内运输不需要办理运输证。昆明市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不需要办理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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