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近日,省公安厅发布了《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为利于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现对相关具体问题及措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如下:
一、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指《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城镇范围,不包括农村地区。
二、按照《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唯一准入条件,不再查验收入证明。
三、执行《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应注意事项:
1、可供落户的租赁房屋应当为办理了合法产权手续的住宅类房屋。商铺、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非家居房产,以及违法建造的房屋不能作为住所落户。
2、房屋产权人同意租赁人在租赁房屋落户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同意租赁人落户承诺书》,主要内容应包括:租赁双方基本情况和租赁房屋基本情况;同意租赁人及其直系亲属在租赁房屋内落户的明确意思表示;承诺人知道一套住宅只能落一户的规定,在已落户的租赁人将户口迁出前,不申请将自己或他人的户口迁入该租赁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负责督促租赁人将户口迁出。
3、一套住宅只能登记一户常住户口。受理租房落户申请时,应查询该租赁房屋内是否已登记有常住户口,已登记有常住户口的,不予受理。
4、“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在德宏州指人均15平方米以上。
申请落户人相互关系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的,不受上述人均住房面积限制,但有其他亲属申请迁入时,应当将已落户人员、申请落户人员一并计算人均住房面积。
四、《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款中,“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指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
五、原办理了“农转城”的人员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第七条申请将城镇户口转回为农业户口,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城转农”功能操作。原办理的是农村地区“就地转户”的,凡本人申请转回原农业户口,均可转回。原办理的是从农村迁入城镇转户人员,现要求迁回原迁出地并转回原农业户口的,应提交本人或家庭成员(含父母、配偶、子女)在原迁出地具备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在办理“农转城”时进行了分户,现进行回转、回迁时,仍并回一户。
取消户口性质划分以后,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迁往农村落户条件的,按照正常迁移程序办理。
六、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不在一地的,应由受理派出所核实该婴儿是否已落户,申报人无须提交未落户证明。核实新生婴儿是否已落户的主要方法包括:查验出生医学证明正副联是否齐全、通过人口信息系统联网查询父亲和母亲的同户人员、在全国人口信息库中查询有无与该新生儿同姓名同出生日期的户口信息等。出生医学证明正副联齐全、父亲和母亲的同户人员中均无与该新生儿相同出生日期或者相同姓名的人落户的,可以确定为未落户。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造成正联或副联遗失的,为无效证件,应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七、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可以不提交父母结婚证,但应以边民通婚备案登记证、基层组织出具的同居关系证明等形式说明父母双方的身份情况。确实无法查明父亲身份的,凭婴儿母亲的申请书、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亲子关系的证据)在婴儿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八、公民私自收养未满14周岁未落户未成年人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后申报户口登记。没有被自然人收养的孤儿、弃婴应当在具有民政部门认定抚养资质的社会福利机构落户。已满14周岁无法办理收养登记,但是与抚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孤儿、弃婴,要求随抚养人落户的,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查证并检测确定不系被拐卖儿童、未落常住户口的,可随抚养人落户,户口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九、《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是对跨国婚姻生育子女落户申报的原则性要求和一般程序规定。第(二)款是对不能提交完备的申报材料的几种情形,通过调查或提交替代材料分别证明出生地、亲子关系、主要经历的规定,可分为4种情形,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确实不能提交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或者主张出生于国内,但不能提交出生地证明材料的,由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调查。2、通过调查仍不能查明亲子关系的,由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母)亲提交DNA亲缘关系鉴定书证明其与申报对象的亲子关系。3、无法查明出生地,但经派出所调查没有发现与申报人主张的出生地相反证据的,可以采信申报人关于出生地的主张。4、年满14周岁以上的人员申报落户,派出所应调查其主要经历。有长期(连续5年以上)在境外生活经历的,可以要求其提交在境外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境外居留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中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护照等身份证明、境外县级以上政府或移民局或法院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以中国人身份居住该国,或者没有取得该国国籍(户口)的证明。境外居留身份证明材料如不涉及原始国籍(出生时的国籍)认定,不必进行公证和领事馆认证。
十、农村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自发移民难以迁返户籍地的,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对于其中有一定定居条件,希望将户口迁入现移入地农村的,可由移入地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按照安置移民办理户口迁入。
《实施细则》是我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各单位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州局将结合当前实有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研究改革措施和工作细节,争取最大的改革成效。各县(市)公安局、各派出所户政管理民警也应积极建言献策,共同完善我州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各项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德宏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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