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预防和惩治我县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严厉打击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实现全县禁种铲毒“零种植”、“零产量”的工作目标,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发现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存储、使用少量罂粟壳的,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在发现前自行铲除的 ,不予处罚。
三、包庇、纵容非法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义务。对检举揭发的人员,严格为其保密,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铲除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如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仍未铲除的,接到举报或者在踏查过程中发现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坚决予以从重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举报方式如下:
(一)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通过拨打各辖区派出所值班报警电话;
遮岛6171110 九保6900110 曩宋6902110
河西6911110 平山6932110 大厂6904110
小厂6907110 芒东6909110 勐养6908110
(三)通过信件举报;邮寄地址:梁河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梁河县南甸路上段九保加油站斜对面)邮编:679200
(四)到公安机关或者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梁河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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