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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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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2项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机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32号修正)第六条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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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发证阶段责任:将省厅制作的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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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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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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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电话号码:(0692)6105027、(0692)6105036,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 2.纪检监察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692)610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 3.信函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纪委,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邮政编码:679200; 4.电子邮箱:lhgaqljd@162.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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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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