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公安局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浏览量:9800    作者: 日期:2021/3/8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梁河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十五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决定阶段责任: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3.送达阶段责任: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治安大队窗口,电话号码:(0692)616698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
2.纪检监察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692)610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
3.信函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纪委;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邮政编号:679200;
4.网站:梁河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在线解答网站(hppt://xxcx.yn.gov.cn), 电子邮箱:lhgaqljd@161.com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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