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公安局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浏览量:10514    作者: 日期:2021/3/8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梁河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决定阶段责任: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3.送达阶段责任: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治安大队窗口,电话号码:(0692)616698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
2.纪检监察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692)610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
3.信函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纪委;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邮政编号:679200;
4.网站:梁河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在线解答网站(hppt://xxcx.yn.gov.cn), 电子邮箱:lhgaqljd@162.com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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