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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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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9项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省、州级公安机关不再实施,保留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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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决定阶段责任: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3.送达阶段责任: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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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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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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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治安大队窗口,电话号码:(0692)616698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 2.纪检监察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692)610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 3.信函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纪委;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邮政编号:679200; 4.网站:梁河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在线解答网站(hppt://xxcx.yn.gov.cn), 电子邮箱:lhgaqljd@164.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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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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