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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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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种植、加工工业大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不得向未取得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者提供工业大麻花叶。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有违反禁毒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工业大麻的种植、加工。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申请领取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从事科学研究种植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九条 申请领取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从事繁种种植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从事工业原料种植的,应当向种植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应当向加工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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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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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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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禁毒条例》《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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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电话号码:(0692)6164457或110,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2.纪检监督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692)616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3.信函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邮政编码:679200; 4.电子邮箱:lhgaqljd@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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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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