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公安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浏览量:11944    作者: 日期:2021/3/8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梁河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24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下放至州、市级。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和公安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和申报流程;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申报材料,对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号码:(0692)616698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2.纪检监督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692)616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3.信函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邮政编码:679200;
4.电子邮箱:lhgaqljd@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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